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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今日最新

时间:2023-05-29 16:35:36     来源:证券之星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公告编号:2023-021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山东钢铁”)的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钢集团”

          )拟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起 12 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山东钢铁 A 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

于山东钢铁总股份的 2.50%,不超过 5.00%;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不超过 1.82 元/股。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山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

山东钢铁 A 股股份 310,266,600 股,占山东钢铁回购股份注销

前 总 股 本 的 2.83% ( 占 截 至 目 前 回 购 股 份 注 销 后 总 股 本 的

上限。本次增持股份支付的资金总额为 53,530 万元。本次增持

实施完毕后,山钢集团直接持有山东钢铁 3,882,800,550 股股

份,占山东钢铁总股本的 36.29%;通过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山

                                             —1—

东钢铁 2,008,796,866 股股份。山钢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山东钢铁 5,891,597,416 股股份,占山东钢铁总股本(回购

股份注销后)的 55.07%。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增持计划已实

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的控股股东山钢集团。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山钢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山东钢铁 5,581,330,816 股股份,

占当时山东钢铁总股份的 50.99%;本次增持完成后,山钢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山东钢铁股份占其总股本

(回购股份注销后)的 55.07%。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山钢集团拟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总股份的 2.50%,

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份的 5.00%(含 2022 年 6 月 6 日已增持股

份)

 。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82 元/股。 如在增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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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增持价格上限不调整。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本次增持股份的规模和资本市场的变化,本次增

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2 年 6 月 6 日起 12 个月内。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山钢集团自有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

  山钢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根据山钢集团的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截至本公

告披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万      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增持主体    增持方式

                 (股)            元)          本比例(%)

山钢集团   集中竞价交易   310,266,600      53,530          2.90

  本次增持完成后,山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合

计持有山东钢铁股份占其总股本(回购股份注销后)的 55.07%,

不影响山东钢铁的上市地位。

  四、其他事项

  (一)就本次增持事宜,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核查意见,其结论意见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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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山东钢铁己就本次增持履行了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

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北

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增

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

市条件。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三)山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

及股票交易敏感期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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