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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应成为投资者维权常用手段

时间:2023-07-28 17:21:47     来源:曹中铭


(相关资料图)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当天,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或许意味着,泽达易盛案或将成为A股市场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个人以为,基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投资者保护与严惩违法违规者方面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有必要让其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常用手段。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科创板公司泽达易盛证券发行文件中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在招股书中,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泽达易盛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收3.42亿元,累计虚增利润1.87亿元,且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股权代持等重要信息。上市后,在2020年报、2021年报中,泽达易盛同样存在虚增营收、虚增利润,以及未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问题。

注册制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核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发行人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显然,无论是创业板,还是注册制试点全面铺开后的沪深主板,都无法容忍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更别提还在试点期间的科创板了。因此,泽达易盛的欺诈发行,注定会付出代价。

康美药业案作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仅仅在赔偿金额上讲,24.59亿元的赔偿金额,已经创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赔偿的纪录,而且,13名责任人员、中介机构等都需要承担5%~100%的连带赔偿责任,也让其有不可承受之重。泽达易盛案有可能成为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参照康美药业案的情形,违规者或同样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另一公司紫晶存储同样因欺诈发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与泽达易盛有投资者提起诉讼不同,紫晶存储在案发后,其保荐机构和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由此可见,虽然都是科创板公司,且都因欺诈发行被处罚与退市,但两案的结果其实并不相同。

尽管紫晶存储的中介机构等欲先行赔付,但所有适格投资者能否全部赔付到位,显然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首例券商先行赔付案万福生科案,虽然获赔的适格投资者占比达到95.01%、赔偿金额占应赔金额的99.56%,但显然还是有投资者没有赔偿到位。另一券商先行赔付案欣泰电气案,由于券商根据市场因素设置了60%的最低赔付比例,从中也说明投资者的损失并没有全部获得赔偿,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同样是欺诈发行案,虽然紫晶存储案的券商先行赔付存在高效赔付、低维权成本等方面的特点,但显然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其在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等方面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至少,先行赔付之后,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在投资者赔偿问题上,或将不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而康美药业案的中介机构、责任人员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则以亿元计,甚至存在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

个人以为,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利益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因而有必要在市场上大力推行,甚至应该成为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手段。毕竟,目前投资者维权案例中,即使是先行赔付机制,同样无法做到两个“全覆盖”,即“利益受损投资者实现全覆盖”与“投资者损失金额实现全覆盖”。这说明,其他维权方式还存在漏洞,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才是投资者维权的利器。

个人建议,除了欺诈发行案、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外,像内幕交易案、操纵市场案,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都应该祭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利器。让违规者付出更大的违规成本,才能达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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