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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捡到了毒品,怎么办?近日,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该案犯罪嫌疑人贩卖的毒品就是他们捡到的。
2016年,肖某将出租的房屋收回,在收拾房间时发现了一个袋子,里面装着红色片剂(经鉴定,系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果”)。由于之前的租户因涉毒被判刑,肖某意识到这可能是“麻果”,但还是将其予以私藏。
2022年5月,唐某帮肖某搬家,发现了这些“麻果”。后唐某将肖某有“麻果”的消息告诉了殷某,并询问其有没有销路。6月初,殷某和张某甲说起此事,张某甲称有朋友以前吸毒,可以问他要不要。后来,殷某联系唐某想要购买“麻果”。
2022年6月10日,肖某以30元一颗的价格将50颗“麻果”交给唐某。唐某再转卖给殷某,殷某通过张某甲转卖给张某乙,张某乙再转卖给梁某。经查,2022年6月10日至27日,肖某向唐某贩卖“麻果”18克,警方在其住所搜查出“麻果”167克;唐某向殷某、张某甲贩卖“麻果”18克;殷某、张某甲贩卖“麻果”3.78克,另警方在张某甲住所搜出“麻果”11.4克;张某乙向梁某贩卖“麻果”5次,共3.6克。
2022年10月18日,京山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肖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肖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肖某、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5月1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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