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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时间:2023-08-11 18:01:11     来源:金融界

继“民营经济31条”发布不到一个月,民企再迎利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其中,国家发改委强调,要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

此外,国家发改委表示,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将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8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时代财经表示,《通知》的亮点很多,“对于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以及提振民营经济投资信心,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刘俊海指出,过去,诚信体系的着力点主要是在企业这一端,《通知》开启了一个建立政府诚信的新阶段,“也就是说诚信有价,对于政府和企业同样适用。”

“这里头都是实招,很好,也很重要。”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也对时代财经指出,“它的重要性在于建立起了一套社会征信体系,对于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和预期、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在启铼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看来,此次提出的创新性在于确定了一些可实施的细节,具有一定的可落地性。

在《通知》的落实方面,张燕生特别强调,这需要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做法去实施,而不搞能行政性推动的“一刀切”。他还指出,关于失信惩戒,要意识到,受影响的不仅是地方政府更是地方百姓,“不能用简单的方式去处理复杂的问题,失信惩戒需要更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责任识别确定。”

击中失信地方政府的软肋

事实上,建立诚信政府、提振民企信心,在今年被反复提及。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就强调,“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今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通知》,则是在这方面的细化和落实。

发改委强调,将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违约失信范围就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强调,将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在刘俊海看来,此措施具有制度创新意义。

具体来看,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刘俊海对时代财经指出,在此之前,长期以来,我们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举措是在完善财政税收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家投资兴业,“这次发改委提出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就击中了部分失信地方政府的软肋。”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道,“有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在招商引资当中存在失信违约行为,有的则以‘新官不理旧债’为理由,以随意的思维和民营企业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最后把民营企业‘吓跑了’,于是乎就想到向中央政府伸手要钱,要发债、要项目、要投资。”

潘向东也认为,该《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发债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正因为财政压力较大,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才具有较强的威慑性。

“当然,也要看到,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也存在博弈、交流和合作,并不能完全约束地方政府,这需要发改委和更高层级政府部门以及国家纪检、法律等部门加强协调,形成更强大的约束机制,最终形成依法治国,各主体平等的环境,从根本上增强民营企业信心。”潘向东说道。

失信惩戒应经过审慎调查研究

“春江水暖鸭先知,地方政府诚信与否,民营企业家最有发言权。所以《通知》一定要疏通相关堵点和神经末梢,打通最后一公里。”在刘俊海看来,要确保这样的措施真正落地生根,关键是需要从中央到地方,严格完善地方政府诚信履约的跟踪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投诉地方政府违约失信方面的渠道作用。

不过,张燕生对时代财经指出,地方若出现了失信行为,错误需要惩戒,但也应当实施有限责任制度,“企业、个人尚有破产制度,对待地方的失信行为也不宜无期限地追究,可以设定一定的时间段,例如3年、5年。”

张燕生还指出,应当注意的是,在这样的惩戒下,受影响的不仅是地方政府,还有当地的百姓,“特别是在当前地方财政压力较大,企业、老百姓的经济能力也在逐渐复苏的阶段下,这样的征信惩戒制度更应该经过审慎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确认失信缘由责任。”

因此,张燕生强调,在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方面,要建立起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套治理模式,做到凡事于法有据、执法有力。

此外,刘俊海还补充道,发改委和财政部、央行等有关的宏观调控部门也要同频共振,建立健全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跨地方的政府履约诚信跟踪与监督机制,确保诚信的地方政府能够赢得尊重,能够吸引更多的项目,创造更多就业。同时,要让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失信违约以后承受相应的代价,特别是在晋升提拔考核、异地转任等方面,都应当建立对于政府失信惩戒的一票否决权。

事实上,今年以来,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多地正部署实践。

6月29日,江苏省发布《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其中,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同日,山西省召开治理“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兑现、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专项行动推进会,提出要从现在起到2025年底集中攻坚、深入治理,坚决以良好政府信用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今年4月,安徽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推动政府承诺兑现到位、政府和国企对民营企业欠账清欠到位。

本文源自:时代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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